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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譯《人權同公民權利宣言》 》



日期:2017年10月18日

粵譯《人權同公民權利宣言》 (完整)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French: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1789
前言:
由法國人民代表所組成嘅國民議會,考慮到人民對人權嘅無知、善忘同輕蔑係導至大眾不幸、政府腐敗嘅元兇,決定用一篇莊嚴嘅宣言清楚闡明人類所擁有自然而然、無法剝奪、神聖不可侵犯嘅權利;以至當本宣言能以經常呈現喺社會每位成員眼前,就得以持續不斷咁向大眾指明佢哋嘅權利同責任;以至當立法機關同行政機關能以無時無刻將自己嘅行為同任何政治機構都應該追求嘅目標對照比較,就得以令兩者更尊重宣言;以至今後當公民嘅不平之鳴既以簡單且無可辯駁嘅原則作為根據,就總係以維護憲政同全民幸福為目的。
因此,國民議會喺至尊嘅上帝面前同蔭下,確認並且宣佈人類同公民均享有以下權利:
第一條 - 喺權利方面,每個人自出世以嚟並且一直都係自由同平等嘅。社會上嘅差別只可以建基喺大眾共同利益之上。
第二條 - 任何政治上嘅聯合都應以保存人類自然而有、不可動搖嘅權利為目標。呢啲權利包括自由權利、財產權利、人身安全權利,以及反抗壓逼嘅權利。
第三條 - 任何主權嘅本源實質上存在喺全體國民之中。任何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行使並非由呢個本源所清晰授予嘅權力。
第四條 - 自由係指有權從事任何唔傷及他人嘅事;因此,每一個人所能夠行使嘅自然權力,只係規限喺要保證到其他社會成員都能夠享受相同嘅權利。規限嘅範圍只能以法律斷定。
第五條 - 法律僅有權禁止一切傷害社會嘅行為。任何唔受法律禁止嘅行為都唔應該受到防礙,任何人都唔應該被迫做法律冇要求要做嘅事。
第六條 - 法律係公共意志嘅表現。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者經由代表參與法律嘅制定。法律對所有人嘅保護同處罰都係一樣嘅。正因為法律對所有公民一視同仁,所以每個公民都有資格按住自己能力擔任官職、公共職位或職務,唔應該以德行同才能以外嘅準則制定差別。
第七條 - 除非係法律有所規定並依照法律所制定嘅程序,唔可以控告、逮捕或者拘留任何人。凡係動議、發布、執行或者令到人執行專斷命令嘅人應當受處罰。不過,凡係按照法律被傳召或扣押嘅公民須即時服從,反抗即構成犯罪。
第八條 - 法律所制定嘅刑罰應當係僅僅而且明顯必須;而且除非根據犯法前已經制定同公布、並且依法執行嘅法律以外,唔可以處罰任何人。
第九條 - 任何人喺未被判為有罪之前,都應被假定為無罪。假如必須拘捕某人,喺羈押疑犯所需以外任何不必要嘅嚴苛手段都當受法律嚴厲制裁。
第十條 - 任何人無論持有任何意見、甚至該意見係同宗教有關,佢都唔應該遭受干涉,前提係表達意見嘅方法唔會擾亂由法律所建立嘅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 - 能以自由傳達思想同意見係人類最珍貴嘅權利。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發言、著作同出版。但係喺某啲由法律所制定嘅特定情況下,假如某人濫用此自由,佢仍要為此負上責任。
第十二條 - 為要保障人權同公民權利,公共嘅武裝力量必須存在。呢種武裝力量係為全體嘅福祉、而非特別為該力量嘅受託人嘅利益而設立。
第十三條 - 為要維持公共武裝力量運作同應付行政管理開支,公共賦稅係不可或缺。賦稅應按照各人嘅財政能力,公平咁分配畀所有公民承擔。
第十四條 - 每個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代表去確立公共賦稅嘅必要性;自由認可公共賦稅;知悉稅收嘅用途;決定稅率、課稅評定、徵收方法以及徵收期間。
第十五條 - 社會有權要求任何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
第十六條 - 任何社會若未能保證權利得到保障,或未能確立權力嘅分立,則憲法並唔存在喺該社會。
第十七條 - 財產係神聖不可侵犯嘅權利。任何人嘅財產都唔應該被剝奪,除非係有法律認定並且顯然必須嘅公共需要,而且前題係要有公平且預先作出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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