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
作爲一個讀過法律嘅人,我哋好多時候都會喺唔同嘅場合聽到人同我哋「講解」法律,而其實,憲法係其中一樣最難掌握嘅嘢。之不過,大家鍾意講政治,而憲法係大部分時間,都係政治不可分割嘅一部分。咁,三權分立其實分啲咩?
一、文獻喎?
我哋好多時候都會聽到啲人喺講三權分立嘅時候講述亞里士多德(Aristotle)、洛克(Locke)同孟德斯鳩(Montesquieu)喺呢一方面嘅著作,之但係,其實佢哋講嘅嘢,其實同而家嘅「三權分立」都可以話有好大段距離。
亞里士多德講嘅模式其實同大家想像中嘅三權分立可能係最似嘅:喺佢嘅憲政體制裡面,佢提出嘅三個部分分別係擁有議論權,行政權,同埋裁判權。之但係洛克嘅所謂三權,雖然有立法同行政,但係第三權係外交權而唔係司法。最後,孟德斯鳩喺佢本《論法律精神》裡面講嘅呢,就真係似而家大家講嘅「三權分立」,不過呢,雖然佢聲稱佢係基於當時英國嘅憲政體制嚟寫,但係有幾真,大家讀吓歷史就知佢都係可能 FF 得比較勁咗啲。
二、英國嘅憲政機制呢
我哋以前嘅殖民國英國其實喺三權分立並做得唔好。白芝浩(Bagehot)將英國嘅憲政體制形容爲幾乎融合爲一體嘅行政同立法機關[1];而許琛勳爵 (Lord Hailsham) 則將呢個狀態形容爲選舉專政[2]。佢哋有咁嘅講法,係因爲英國嘅首相就係議會最大黨嘅領袖,而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都係政治任命(但係佢哋首先要係一個國會議員)。
英國嘅國會有上議院同下議院之分,下議院係民選而上議員則係一啲有爵位嘅人,自從上議院改革之後,大部分嘅上議院議員都係終身貴族,而唔少都係政黨提名嘅。
咁你諗喇,立法嘅提議係由行政機關提出嘅,而呢班行政機關嘅首長同決策人,就係立法機關最大黨嘅領袖,又有黨鞭,你覺得有幾多嘢真係要過會過唔到?有人會話,因爲上議院嘅終身制度,其實上議院嘅議員喺唔少時間都可以比較自由咁就住自己嘅良心投票,而唔需要睇黨鞭;但係要明白嘅嘢係,由於國會法案 1911 同 1949[3],下議院嘅大多數議員係可以喺上議院唔同意嘅情況下通過法案嘅。
然後,喺憲政改革法 2005[4]生效之前,其實英國嘅最高法院就係上議院(Appellate committee of the House of Lords),而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則同時係行政、立法、同司法嘅成員。
所以呢,大家要講三權分立唔緊要,但係不如睇真啲我哋以前嘅宗主國係點,然後再諗下...... 其實計我話,系統嘅嘢其實唔係真係咁重要,最重要嘅係啲人點去執行件事。
[1] "Close union and almost complete fusion of executive and legislature"
[2] "Elective dictatorship"
[3] Parliament Acts 1911 and 1949
[4]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