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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邊有個精神病人》



作者:伊浮
日期:2017年2月13日

作爲遠近馳名嘅「魔鬼的倡導者」[1],同一個有 F90 嘅醫生,呢個時候討論精神病應唔應該喺社區治療,簡直係合理啦係咪?

但係呢,首先我就唔係精神科嘅,然後我啲精神科嘅知識亦都已經因爲我好有手尾嘅關係已經全部歸還晒畀我大學啲教授,所以我諗我係從一個外行嘅角度,而唔係從一個醫生嘅角度去睇呢件事。

精神病嘅人應唔應該喺社區,我覺得從來都係政策嘅問題,而唔係醫療資源嘅問題。現代嘅醫學係支持喺社區裡面治療精神病嘅:精神病患喺社區裡面,會有更多嘅機會融入社會,同埋可以減少佢哋喺精神科醫院裡面畀人哋「不人道對待」嘅情況[2]。從病人權益嘅方向去睇,喺社區醫治精神病似乎無可厚非。好嘞,咁問題會出現喺邊呢?

當然係佢哋嘅「鄰居」啦[3]。呢個「鄰居」,講嘅唔止係真係喺佢哋屋企嘅鄰居,而係講緊所有同佢哋會接觸嘅人——包括喺今次比人燒親嘅地鐵乘客。

一、對其它人嘅傷害

首先,對呢啲「鄰居」嘅傷害,好多時候其實都唔係好似今次咁,係肉體嘅傷害。好多時候,其實係好複雜嘅傷害:例如,你會唔夠膽畀個小朋友落街玩,又或者老人家落去行街提心吊膽,又或者層樓嘅樓價跌咗等等。當然,每個讀過侵權法嘅人,都會知道有啲嘢有得賠,有啲嘢冇得賠嘅;既然社會上有「共識」要對弱勢社群好啲,咁有啲損失就冇計嘅。

但係如果呢啲病人如果對其它人嘅人身或者財物做成一啲好直接嘅損失,喺大家支持精神病患喺社區治療嘅情況下,我覺得大眾應該集體咁對佢哋作出賠償,而唔係好似而家咁「睇下邊個唔好彩囉」。而如果社會大眾連呢啲都唔願意做,咁其實我哋可能應該再檢討吓,究竟而家社會究竟有冇共識係想精神病患喺社會治療。

二、點嘅病人先適合喺社區醫呢?

另外,似乎醫學界同其它社會裡面嘅人,對於咩嘢病人「可以」,又或者話「應該可以」喺社會同其它人一齊生活,而唔係將佢哋困喺精神科醫院裡面,有好唔同嘅睇法。

我試過問啲做精神科嘅朋友,佢哋覺得一個人要「出院」,唔一定要醫好晒;如果佢哋嘅幻覺同妄想唔會影響到其它人,其實冇咩問題——呢個其實我作爲一個受過醫學訓練嘅人係絕對可以接受嘅。不過我會諗,其實好多市民未必咁諗——而佢哋想呢啲病人個病醫好先出院,從佢哋嘅角度睇其實又真係都無可厚非。

講完兩樣嘢,我想帶出咩嘢呢?其實好簡單:就係呢個世界大部分地方根本冇足夠嘅「社會共識」去支持喺社區醫治精神病。如果有的話,點解會個個區議會都反對喺佢哋嘅地頭開切精神科專科診所?點解啲癲癇症嘅病人團體會要其它人改個名,而個原因可以係「啲人覺得我個仔黐綫」?

不如大家估吓,如果而家搞個「公投」表決「有精神問題嘅小朋友需要喺特殊學校接受教育」睇吓會點? :o)

民主嘅嘢,講究嘅係遵循大眾嘅意願,而我會話畀你聽,大眾嘅特點就係蠢、短視同自私。有唔明的話,可以參考吓美國大選同英國脫歐公投。

[1] 即係「假膠」
[2] WHO 話嘅 http://www.who.int/mediacentre/news/notes/2007/np25/en/
[3] 雅金男爵(Lord Atkin)喺 Donoghue v Stevenson 裡面嘅 "neighb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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